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的辦理
稅務掛號、改變、刊出的處理
一、交稅人申報處理稅務掛號
交稅人持向稅務機關供給的證件和材料,到屬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掛號窗口申報處理稅務掛號。經審驗符合規則的收取稅務掛號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項目并簽章后,交原窗口處理。
處理稅務掛號需供給如下材料:
。1)供給營業執照副本或建立批文及其復印件;
。2)供給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及其復印件;
。3)供給開戶行及帳號證實及其復印件;
。4)供給法人代表(負責人)、業主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及其復印件;
。5)供給驗資陳述及其復印件;
。6)供給經營場所證及其復印件;
。7)供給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8)稅務機關需求供給的其他證件、材料。
二、本市公司建立的分支機構處理注冊稅務掛號
。1)供給本市工商掛號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供給總機構的地稅掛號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供給分支機構代碼證書及其復印件;
。4)供給經營場所證實及其復印件;
。5)供給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6)供給總機構出具的該分支機構的核算方式以及是不是獨自交稅的證實;
。7)獨自交稅的分支機構(非法人)還需供給開戶行及帳號、財政負責人身份證、辦稅人員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8)稅務機關需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三、外地公司來寧建立分支機構稅務掛號的處理
。1)供給南京工商掛號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供給總機構所在地工商掛號機關核發給總機構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
。3)供給總機構所在地地稅掛號機關核發給總機構總的《稅務掛號》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需匯總交納公司所得稅的公司成員及其公司分支機構,要供給總機構所在地地稅掛號機關出具的證實(有必要是原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其總機構為匯總交稅公司的有關文件(復印件);
。4)供給分支機構負責人、財政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供給經營場所、銀行開戶證實;
。6)供給分支機構的代碼證書;
。7)稅務機關需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稅務改變掛號
交稅人的稅務掛號內容發作變化,應自工商行政機關處理改變掛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材料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掛號窗口請求處理改變稅務掛號。經審驗符合規則的,在稅務掛號窗口收取《改變稅務掛號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項目并簽章后,交原窗口處理。
。1)供給原稅務掛號證(掛號證正、副本和掛號表原件);
。2)供給工商改變掛號請求表和工商執照及其復印件;
。3)供給交稅人改變掛號內容的抉擇及有關證實文件;
。4)《辦稅員證》;
。5)稅務機關需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交稅人依照規則不需要在工商行政處理機關處理改變掛號的,應當自有關機關同意或許宣告改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機關掛號處理申報處理改變稅務掛號。
。1)供給改變稅務掛號請求書;
。2)供給交稅人改變稅務掛號內容的抉擇及有關證實材料;
。3)稅務機關需求供給的其他材料。
稅務刊出掛號
交稅人發作解散、破產、吊銷以及其他景象,依法停止交稅責任的,應在向工商行政處理機關處理刊出掛號前,應先結清所欠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各項基金費,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稅務掛號窗口,請求處理刊出稅務掛號,填寫《刊出掛號表》(一式二份);稅務稽查人員在規則期限內,對請求刊出戶的稅費基金交納狀況,稅務掛號證正、副本和《發票購領手冊》,未使用完發票的繳銷狀況進行檢查后,方可刊出。
按規則不需要在工商行政處理機關處理刊出掛號的,應當自有關機關同意或許宣告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掛號窗口處理刊出稅務掛號。